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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配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老房子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婚后房屋产权证加上夫妻双方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拆迁是将老房子转化为分得的房子和钱,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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