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的执行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但其必须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束,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执行拘留。
2016-12-27 13:29:02 回复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对于行政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决定暂缓执行。
2016-12-27 13:40:02 回复
行政拘留的执行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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