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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简易程序、被告人被羁押、不被羁押)

肖** 四川-德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2.03 15:20:26 320人阅读

刑事案件(分:简易程序、被告人被羁押、不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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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020-12-03 15:2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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