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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未确认的未发放的年终奖是否计入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综上所述,奖金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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