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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可以追要吗?
解答如下,【案情回顾】孙与赵于2008年1月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孙雅,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1月16日在民政局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之后的生活中,母亲赵发现,物价上涨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自己根本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因此在2014年6月份,女儿孙小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其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份的抚养费,并按年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时为止。经庭审后,判决孙自2015年开始,于每年的9月1日之前支付女儿孙小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孙小成年为止,未支持孙小要求的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由母亲单独抚养的已经花费的生活费。【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孙的母亲赵与孙协议离婚,孙由母亲抚养,虽然赵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作为父亲孙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依据,故孙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自之日起,孙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但是已经花费的抚养费,被告不需要重新弥补回来。因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提出的之日至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请求,而不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专业解答已离婚并签署协议的夫妻,复婚后原协议仍具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复婚,原协议中的财产分配等条款仍被视为延续,个人财产地位不变。原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适用,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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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复婚又离婚两份协议认哪份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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