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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未收利息如何计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您好,关于欠款未约定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从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之解释及欠款的追讨,逾期利息仍应支付。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5日,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后因刘某逾期未还借款,朱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具状诉至,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如期偿还借款,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而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解析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利息计算期限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 2、以欠条的形式起诉的,若欠条上写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写明的日期第二日起开始计算;没有写明的,则随时都可以主张付款,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清偿欠款时开始计算。
律师解析 借款人未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应当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计算;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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