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您好,被告也可以追加共同被告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上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将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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