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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税依据既定的情况下,不属于增加抵扣税额的情况

李** 安徽-蚌埠 工商税务咨询 2020.12.01 00:24:20 1492人阅读

在计税依据既定的情况下,不属于增加抵扣税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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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r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r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r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r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r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12-01 00: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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