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情形下,涉案双方签署和解执行协议之后,若被申请执行人未遵守和解协议之约定,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将享有"或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二选其一的选择权。 然而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只能从两者之中做出明确选择,不得二者兼得。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倘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那么申请执行人便只能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原有生效法律文书,而这无形当中削弱了和解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实际约束力。 因无违约成本,被执行人可肆意违背和解协议内容,导致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处以的制约大大降低,与公正原则背道而驰。 这种状况给申请执行人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权力与救济途径,使其在被申请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况下,除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之执行外,亦有权寻求另一途径,即提起诉讼案件,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受比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之更为繁重的义务。 如此一举,有效增强了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制约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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