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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方破产,债权是否可以转移丙方。我方是债务方?

ask****429 山西-临汾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1.30 11:57:35 490人阅读

债权方破产,债权是否可以转移丙方。我方是债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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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020-11-30 12:19: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能转移的,应该是成立破产清算组,积极偿还债务的。依破产法程序判决偿还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只是这个公司的资产来承担,不会涉及到股东的个人财产。简单说也就这个公司就是破产了,不能偿付的债务也是不能追偿的,无论出资人是几个都是以自己的那部分出资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也就是公司的资产承担对外责任。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
2、《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3、《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乙方出借给20万元,是否在你和乙方的借款协议中列明?即乙方向你借款50时,是否明确说明20是借给丙方的,如果是这样,可能视为你向丙方出借20,你只能向乙方主张30。如果不是,即都是乙方借的。与乙方又借给丙方,是两个借贷法律关系,与你无关,可以要求乙方偿还50,并行使抵押权。具体可以联系刘梦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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