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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腿骨头断裂工伤能赔多少钱

陈* 广西-桂林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1.30 00:29:21 313人阅读

小腿骨头断裂工伤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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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肋骨打断两根需要做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造成造成故意伤害应该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2020-11-30 00:30:21 回复

解答如下,肋骨打断两根需要做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造成造成故意伤害应该赔偿: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7、精神赔偿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解答如下,康复后没有内固定的情况下,应该是十级伤残,具体几级伤残还需鉴定结果,以下资料第14项;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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