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实为要约邀请,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要约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当达到了虚假广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律师解析 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的,在符合下述条件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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