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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的种类

黄* 黑龙江-齐齐哈尔 合同纠纷咨询 2020.11.17 14:52:53 340人阅读

什么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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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不可抗力的种类及例外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
2、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情形:(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020-11-17 14:5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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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不诉免责是免责种类吗问题解答如下,不诉免责属于免责种类吗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作如下定义:合同当事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该合同当事人免于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可以称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概括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认为免责事由有以下九种情况:()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赦免;()豁免。实体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补救即责任人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9条对于该问题做出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免责条款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即所谓的“私了”。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学者们谈到的免责条款就是协议免责的一种方式,另外,还有“事后协议免责”。在《合同法》中,免责条款更受关注。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在《合同法》的分则中对此作出过规定,以下举出较为典型的部分例子进行说明:《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并非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约定,《合同法》第53条对于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免责,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对于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已过时效期限民法学中时效称为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合同法》在第129条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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