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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解答如下,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专业解答其实这个问题我也说不清。法院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然后判断这个违约金是不是合理。他们会看看实际损失有多大,还要看合同执行得怎么样,还有就是双方谁犯错多一点还有就是预期能赚到多少钱之类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的话,那你就可以去法院要求降低一下。实际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有时候还会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民间借贷利率这些标准。
专业解答欠条上的违约金,其实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说最高多少就不好了。一般来说,法院会看不少因素后再做决定,比如说你签的那份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双方有没有犯错误,还有就是违约以后能不能赚到的钱这些。通常来讲,咱们在写违约金的时候要讲道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跟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差不多才行。
专业解答你们俩要是觉得对方有点儿不靠谱,那就可以在合同里头规定点儿违约金。比如说你们俩签的那张工程款欠条上,如果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后得赔偿多少钱的话,这违约金就是合法生效的。但是,你想想,如果这违约金还没你实际损失的多,那你就可以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那儿要求他们给你加点儿;反过来说,如果这违约金比你实际损失的高太多了,那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会考虑给你降点儿的。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所明确的指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达成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然而若此类约定过于严苛,使得违约金远超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则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视情根据申请方的诉求适度降低这部分违约金金额。换言之,借款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一定的上限,如若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专业解答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各民事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可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然而,对于所设定的违约金额度必须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持适度的对等关系。如若违约金数额远超实际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将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诉求,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适当的削减和调整。因此,欠条中的违约金最高限额理应是客观反映实际损失的那一部分,而非任意虚高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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