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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施工中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城市道路施工中的哪些行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专业解答一年。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合同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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