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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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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以商铺漏水为由, 要求少交租金. 现

李* 浙江-台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13 04:39:23 360人阅读

租客以商铺漏水为由, 要求少交租金.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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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的维修和合同的解除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无特殊约定,出租人应当承当维修义务。若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墙壁漏水影响其使用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要求减少租金。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外墙漏水致使房屋受损,且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18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20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21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020-11-13 04: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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