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2、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
3、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
4、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
5、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
一、如何设立动产质权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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