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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暖费滞纳金的标准
你好,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专业解答《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2‰,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缴费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收取滞纳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社保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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