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宝安区租房。 合同期限是2020年4月7日到2020年10月7日。合同条款已说明:租满三个月退租时可全额退押金,没有提前说明则自动续期三个月(即2021年1月7日)。 目前已交两个月押金 8个月房租(已于2020年10月30日缴纳11月房租)。打算12月底搬离(10月份已提前通知过房东),但是房东不愿意全额退押金,并称1月7日合同到期,必须租到1月底才肯退押金。但是我12月底必须搬离。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个人权益,是否必须等12月底房东依然不退押金后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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