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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怎么处理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取得的所有财物,如盗窃、骗取、哄抢、敲诈勒索所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这些物品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本身具有严格区别于其他物的特征,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如某人的字画、购买后上了牌照的汽车等;种类物与同种类的其他物品难以区分,可以使用其他同类物品替代,如正在流通的货币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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