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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同时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现在被废标,有道理吗?

ask****632 福建-福州 工程招投标纠纷咨询 2020.10.29 11:28:55 2386人阅读

我公司中标某一工程,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后被人投诉我公司建造师已在其他县区在建担任项目经理,又同时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现在被废标,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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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031871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385条

要看该情形是否违反了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或者是否确实造成贵司实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无法保证人员在岗)的情况。如有异议,可以向住建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采纳,望好评

2020-11-02 15:3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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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94751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龙岩 咨询解答:13790条

一般是不行啊

2020-10-29 15: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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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607249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18534条

那要看你有没有这样的实际情况了

2020-10-29 14:44:46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没有道理,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

2020-11-04 23:26:14 回复

【法律意见】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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