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时期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须受其年龄的限制。法人刑事责任能力在时间上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法人的能力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法人的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根据法人从设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把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时期:
(一)不负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的设立时期。指从法人的发起到登记这一段时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法人的设立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有些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有些则须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来说,一个法人的设立都需要有一定时问。法人在设立时期,由于从法律上看,还未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属于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诈骗、行贿,伪造等,应由发起人或设立人承担刑事责任。发起人或设立人如果是自然人则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则予以处理,如果是法人,则按法人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的发展时期。指法人从成立登记后到撤销、解散前这一段时间。法人一经成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就开始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因此,属于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法人组织或法人内部成员以法人的名义,根据法人的意志,在其职务活动中为法人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营利性法人,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如企业法人的走私,投机倒把等。对于非营利性法人这一时期则主要表现为管理活动。
(三)相对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结束时期。指从法人撤销、解散到清算结束这一段时间。法人被撤销或宣告解散,法人的能力并不立即终止,而须等清算结束。各国法律规定,法人在清算时期,在清算范围内,仍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法人如果隐匿或毁弃财产,诈欺破产而构成犯罪的,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一时期法人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属于相对刑事责任时期,与清算性质不相容的事项,不能认为属于法人的能力范围之内,构成诈骗罪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一些犯罪分子在公司清算结束后,仍利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应当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则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法人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吗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您好,针对您的一般主体能否构成特殊主体进行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犯罪。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缉花光拘叱饺癸邪含矛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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