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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办法洗钱,他是构成贩毒罪还是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呢?

余* 内蒙古-包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1.05 13:54:15 70539人阅读

我们一同学是银行职员,但是明知道别人的钱是贩毒的钱,还想办法洗钱,他是构成贩毒罪还是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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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5778条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大类86个罪名。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上游犯罪无法吸收洗钱犯罪。第一,我国将洗钱犯罪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里面,且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5种洗钱行为,前4种都与金融机构有关,显示出我国洗钱犯罪旨在打击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在洗钱罪的7类上游犯罪中,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贪污贿赂罪属于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该5类上游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这种新的法益,无法被涵盖在该等上游犯罪所预想的违法状态,属于事后可罚行为;另2类上游犯罪,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洗钱罪的侵犯客体有一致的地方。第5种洗钱行为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可以区别对待:比如,对通过将财产进行变卖以掩盖非法收益的洗钱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洗钱罪,但对于通过开酒店、宾馆、夜总会来洗钱的方式,以及通过赌博、购买房地产等方式则认定为洗钱犯罪。出于操作方便的考虑,同时也是强化打击上游犯罪力度的考虑,认为可以将7种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进行并罚。

2016-11-05 14:0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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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同一?或者说,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内?对此,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主张。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及吸收犯的一般理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应限定在上游犯罪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因此上游犯罪主体不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于那些既从事上游毒品等犯罪又参与从事下游洗钱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仅追究其上游犯罪(重罪)刑事责任即可,不宜再行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尽管相关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外刑事立法持相反立场。

2020-12-16 22:12:32 回复
地区:福建-泉州 咨询解答:205条

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由《反洗钱法》可以推定我国刑法规范中洗钱犯罪主体并不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洗钱罪犯罪主体排除上游犯罪本犯的主要根据是事后不可罚行为说。

2016-11-05 14:03:15 回复
地区:山东-东营 咨询解答:445条

洗钱犯罪是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如果是上游犯罪的主体那么他自己的掩饰隐瞒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能说自己帮助自己掩饰隐瞒。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我认为不可以。

2016-11-05 13:58:15 回复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时期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须受其年龄的限制。法人刑事责任能力在时间上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法人的能力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法人的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根据法人从设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把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时期:
  
(一)不负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的设立时期。指从法人的发起到登记这一段时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法人的设立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有些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有些则须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来说,一个法人的设立都需要有一定时问。法人在设立时期,由于从法律上看,还未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属于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诈骗、行贿,伪造等,应由发起人或设立人承担刑事责任。发起人或设立人如果是自然人则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则予以处理,如果是法人,则按法人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的发展时期。指法人从成立登记后到撤销、解散前这一段时间。法人一经成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就开始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因此,属于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法人组织或法人内部成员以法人的名义,根据法人的意志,在其职务活动中为法人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营利性法人,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如企业法人的走私,投机倒把等。对于非营利性法人这一时期则主要表现为管理活动。
  
(三)相对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结束时期。指从法人撤销、解散到清算结束这一段时间。法人被撤销或宣告解散,法人的能力并不立即终止,而须等清算结束。各国法律规定,法人在清算时期,在清算范围内,仍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法人如果隐匿或毁弃财产,诈欺破产而构成犯罪的,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一时期法人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属于相对刑事责任时期,与清算性质不相容的事项,不能认为属于法人的能力范围之内,构成诈骗罪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一些犯罪分子在公司清算结束后,仍利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应当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则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法人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吗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您好,针对您的一般主体能否构成特殊主体进行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犯罪。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缉花光拘叱饺癸邪含矛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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