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因此,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被告类似。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但却不相同、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在诉讼中的权利,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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