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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法律关系

杨* 贵州-毕节 其他咨询 2020.10.28 18:00:03 456人阅读

留置权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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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是指在要求加工过程中,如果要求加工的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在一些情况下,留置权也会被限制,这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就由为您详细解读。
一、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如何限制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该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鉴定、印刷、测绘等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义务。承揽人还负担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义务。对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其留置权要受到限制:

一,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

三,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
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作了一定的变动。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不再受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限制,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同样可以行使。企业之间留置亦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此时不可以针对汽车进行留置的,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如果甲乙都是企业,那么之前借的汽车就可以留置了。
三、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乙运输自己的货物到码头;结果乙公司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在11月份甲公司又委托乙运输另一批货物,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送货物后,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运费,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物;这是可以的,虽然乙行使留置权是基于第二个合同关系,已经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但是企业间可以不受“行使留置权要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到底该如何解释,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法。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成立要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种界定应仅限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同一种法律关系”.但由于《物权法》此规定的概念语义范围较小,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来电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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