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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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他人盗窃望风过程中睡着了犯罪嫌疑人卢某1991年10月17日出生。2009年7月18日,卢某的同学A和张某到卢家找到卢某,邀约卢某晚上一同前往卢家附近的某高速公路工地偷柴油卖钱。卢某心中不愿意,但又碍于同学间的面子不好拒绝,便推说此事不急,晚上喝了酒再说。晚饭时,卢某故意多喝了几杯酒,借口不胜酒力表示不愿去偷柴油,但在李、张二人的再三邀约下才表示愿意前往协助。此后,李、张、卢三人乘坐张驾驶的长安货车来到该高速公路工地。李、张二人商量他俩去偷柴油,要求卢某为他们放哨。于是李、张两人持扳手、塑料桶去实施盗窃柴油的行为,而卢某则躲到路边一树下睡觉。李、张两人盗窃柴油得手后,叫醒睡觉的卢某,一起逃离了现场。李、张、卢三人将盗得的柴油计900多公升销赃,获赃款8340余元,卢某接受了张某给予的赃款500元。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此案在对卢某的处理上有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卢某与A、张某有盗窃的共谋,卢某从不愿意到愿意,有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卢某明知李、张二人去工地偷柴油,愿意帮忙去放哨看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虽然卢某作案时未直接参与盗窃,但参与了销赃,并获取了250元赃款。据此,卢某、A、张某的行为应属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卢某在该案中起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文认为,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卢某的行为是在其朋友A多次邀约的情况下,从先不愿去到最后看在朋友感情上同意去,去后虽然答应为李、张放哨,但实际他在睡觉,没有实施放哨的行为,也没有参与李、张二人的盗窃行为,只是跟着一路去销赃,尽管事后分得250元赃款,但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卢某主观上非法占有不明确,客观上实施的是一种消极的,故不应以犯罪论处。主观上看,卢某不愿参与盗窃,虽经李、张二人的再三邀约,卢某在再三推托不了碍于同学面子时,才答应前往协助,故其盗窃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明确。从客观上看,卢某未实施约定的放哨行为,没有参与盗窃,只是事后随同李、张一路销赃并获赃款250元。其行为在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不应该承担李、张二人的盗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您好,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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