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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我朋友在KTV喝多了,可能与KTV小姐发生关系之后告他强奸。

杨* 云南-楚雄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19 18:48:24 462人阅读

昨晚我朋友在KTV喝多了,可能与KTV小姐发生关系之后告他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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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对方是自愿的,不是,不涉嫌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0-10-19 18:49:24 回复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强奸未遂不同于强奸既遂的结果那么严重,通常情况下对强奸未遂的处罚都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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