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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注销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 安徽-六安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0.18 06:43:19 2379人阅读

公司恶意注销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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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对开办单位(股东单位)在追加前或追加过程中注销的,一般不得直接裁定追加其注销时的担保单位或负责处理债权债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允许追加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人、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几种情况。若有进一步可随时来电咨询。

2020-10-18 06:45: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作出裁定的条件是:
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
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
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转移、隐匿、侵占公司的财产范围或同等价值。
五、不履行清算义务
由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其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认定方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有对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作出说明的,详情如下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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