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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吗?
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应当是自张某与你约定的还款之日起2年内,约定的还款期已过了6个月。故你与李某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视为约定期间不明确,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因此,但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明确,造成诉讼时效的无限期延长,张某也未能还款,李某向我保证读者刘志同刘志同读者,如果张某无力还款,可见你与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是“自张某与你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至张某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你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将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严重失衡,自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我不好意思追得太紧。请问,我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吗,期间的“线段性”无法体现。借款保证合同保证的约定期间,一年前向我借款20万元,如果张某无限期拖延还款,那李某的保证期间实际上就是无限期。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因为都是熟人。由于张某的工厂亏损,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因为期间必须有起点和终点的时间,约定6个月还本付息,仅有起点而没有终点。李某在保证合同中表示他的保证责任一直承担到张某向你还清所有本息时为止。担保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法定期间和连续保证期间三类,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保证人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张某的朋友李某与我签订了保证合同我的邻居张某开办了一家工厂,他的保证责任一直承担到张某向我还清所有本息时为止,因缺少周转资金。(作者单位:你的问题涉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你与李某订立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属于约定期间。你与李某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文意是清楚的,同时也与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制度相悖
你好,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属于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可以。准确的说应该是主张从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后,在前述标准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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