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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夏** 四川-成都 强奸辩护咨询 2020.10.14 21:25:24 441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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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就有问题,盗窃行为够不够刑事案件,不是嫌疑人的行为决定,而是受害人您的钱包决定,你钱放够了就成刑事案件了,你钱放少了就成行政案件了。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个法律体系。按照理想状况,只要盗窃都构成犯罪,盗窃金额只是量刑的一个依据。这里说的盗窃,指有主观恶意的故意盗窃行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的行为,肯定不可能定盗窃罪,而是按照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立案。但是,这种只适用家庭等住宅,不适用于茶楼、超市等场合。

2020-10-14 21:27:24 回复

您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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