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温州法律咨询 > 温州二手房纠纷法律咨询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李* 浙江-温州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0.10.14 08:10:54 357人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其他人都在看:
温州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温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2020-10-14 08:11:54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