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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完结后拿到判决书的如何领钱

李** 浙江-宁波 票据纠纷咨询 2020.10.13 01:55:30 356人阅读

公示催告流程完结后拿到判决书的如何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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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示催告程序完结后拿到判决书的如何领钱
每个银行要求不一样,除权判决书下来以后电话联系银行,先听他要求,有些银行要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等证件,有些要求看原件,有些只要求复印件,然后有些要求本人去,有些可以邮寄,有些要到开户行去开托收凭证,有些不需要,有些银行有支付申请书要填,有些不用。
公示催告程序流程:
1、失票人提出申请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填明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2、受理
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公示催告,否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申请后,须做如下工作:
(1)在受理当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
(2)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张贴于人民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公示催告的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3、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置
(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应通知其向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3)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4、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提起撤销之诉。

2020-10-13 01:57: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示催告流程中公示催告的期间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条件: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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