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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释中商品房包不包括车库

马** 河南-洛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12 18:21:02 393人阅读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释中商品房包不包括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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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能办理产权的话就适用,地下车库肯定是不属于商品房的。
车库证和房产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件,不能比较。
前者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后者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确认。对于居住使用是一样的,买卖交易、拆迁补偿方面,都按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行商品交换等价补偿的原则。
有产权的车库固然可以自行买卖过户,无产权的车库只具有使用权,而无处置的权利。 地上车库一般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这个车库属于建筑物。对于这个建筑物国家要求必须办理的产权证明,在申报的时候开发商必须向国家立项的时候规划出这些车库的性。
另外,国家不允许开发商在小区内分割土地产权。但一般的开发商对于露天车位也只是办理租用。 高层停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其主要原因是高层停车场属于开放式场地,一个停车场是一个产权。一般也是租用。

2020-10-12 18:22:02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依据我国《民事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质量、商品房担保贷款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6月1日走施行。该解释的制定公布是最高人民适应我国商品房市场的那儿发展趋势和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一项重大举措。该解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数卖、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等如何适用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些出卖人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还依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这将不利于制裁和不法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正常交易诚信体系的建立。通过在实体和程序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深入细化,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了法律的适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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