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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崔过多次,但法官一直不开庭宣判,我该怎么办我在2008年1月25日提出的民事诉讼到现在为止只庭审过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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