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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之前会传唤讯问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论是否立案,可以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况。(2)在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等采用“询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你好,传唤传讯拘传是有区别的,要想了解他们的区别,我们得要了解他们的概念: 在法律上,没有传讯的概念,只有传唤,事实上,所谓的传讯就是传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受传唤人应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因此,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必须要出示传唤证,否则就是违法的,而且,犯罪嫌疑人到侦查机关后,传唤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工作人员询问完毕后必须放犯罪嫌疑人离开。若超出了法定时间,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期间所取得的证据就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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