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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约定以第三人自己的动产作为质物为债务人担保,若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发生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法律后果,质权人可以按照协议以第三人的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无论质权人以哪种方式实现其质权,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必将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受益的是债务人。因此,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法律赋予第三人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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