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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订立履行和解除

黄** 黑龙江-鸡西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10 10:50:05 341人阅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订立履行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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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3、留置货物。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2020-10-10 10:52: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3、留置货物。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b.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c.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和货运单,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发运,并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最主要的义务。 二、将运输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承运人。 三、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包装方式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托运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用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六、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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