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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朋友帮人带水货,去年年底带手表入境被海关以走私行为处罚。上个月又被抓到一次,还没有出处罚决定,上周又被抓到一次。这样就是一年内三次了,请问这种情况会不会按一年内三次走私入刑?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中的“一年内”,以因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行为仅指普通货物、物品。此条文针对的是两次已被行政处罚之后的第三次行为,您所述的情形应不符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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