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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认定 拾提人的认定?

135****7175 浙江-温州 其他咨询 2016.10.13 16:16:12 123人阅读

遗失物的认定 拾提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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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19-06-02 12:29:50 回复

法院对拾得遗失物的认定规则是: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丢失的动产,包括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不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抛弃的财产,而是由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不慎,非依其意志而与其脱离占有状态的动产。 遗失物与埋藏物、隐藏物在特征上也有所不同,它不具有隐蔽性,而具有显而易见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lll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捡到遗失物以后,应该找寻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能据为己有。
当有失主来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比如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报酬的手段。但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对失主曾经公开悬赏寻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r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所以,要看金额大小,还要看是否“拒不交出”,还要看是否有人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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