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定义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定义是怎样的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
(一)代位权及其客体的概念
1、代位权的概念
这里所谈的代位权是指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从权利的性质看,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债的担保的一种。法国民法典继受并创设了代位权制度,并为西班牙、意大利及日本民法典所承袭。而强制执行法较为发达的德国、瑞士等国都却不认可代位权制度。我国《》未规定代位权制度,直到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才明文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2、代位权客体的概念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该原则而处分者,其处分行为无效。那么,债权人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社会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这种新制度与传统理论和外国立法的差异,主要在于代位权的客体不同,即代位权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怎么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在学理上是值得探讨的。
律师解析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律师解析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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