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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怎么理解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范畴,也即代位权实施的标的物——确切地说,即是债权人有能力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众多权益中的哪一部分。此类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保证自身利益受损失的情况下,没有积极行使他应有的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正当权利时,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的义务得以履行,可以自主选择以自己的官方身份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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