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畴,也即
代位权实施的标的物——确切地说,即是
债权人有能力行使
债务人所拥有的众多权益中的哪一部分。此类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
保证自身利益受损失的情况下,没有积极行使他应有的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正当权利时,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的义务得以履行,可以自主选择以自己的官方身份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