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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家的小孩今天15周岁,强奸妇女致使其自杀,现在已经被刑拘了,构成强奸罪吗?会不会加重处罚?

杨* 贵州-黔东南 子女抚养咨询 2020.10.07 17:56:53 457人阅读

我朋友家的小孩今天15周岁,强奸妇女致使其自杀,现在已经被刑拘了,构成强奸罪吗?会不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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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或者奸淫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妇女或者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妇女或奸淫,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人多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1)妇女或,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2)妇女或,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的;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2020-10-07 17:57:53 回复

构成罪,虽然不能认定致人死亡,但可以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致人死亡有同样的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专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后被害人自杀,应该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属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第五项情形。

构成罪,虽然不能认定致人死亡,但可以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致人死亡有同样的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专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后被害人自杀,应该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属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第五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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