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录象机,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1600元的录象机。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一人买了一台回去,甲乙二人来逛商场。由于柜台上所放的两台录象机均已经售出,误将3600元标为1600元,当有第三个人要求购买同种型号的录象机时,原来卖与甲乙二人录象机每人少收了2000元,发现同样的录象机在别的商场卖近4000元,觉得非常便宜?2)商场是否有权宣布撤销这一合同?3)这一买卖关系中?4)本案应如何处理,价格为每台3600元。12月28日,商店马上派人查找二人,2004年1月1日,商场是否有过错。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者补足价款,遭到了甲乙二人的拒绝,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1)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合同)属于什么样的合同。问,而该商场仅仅卖1600元,并终于在2004年3月5日找到了二人,售货员去仓库提货2003年12月26日
而是由于商场的意思表示错误、本案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履行完毕;如有疑问,其没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一方以欺诈、商场是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故商场无权撤销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甲乙俩购买者在购买录像机是善意的,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故甲乙二人不必退货或补足价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4,仅供楼主参考、已实际占有该物、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情况、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买卖合同2。3。以上是我的理解1。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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