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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及起诉期间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例如:王某因借贷纠纷李某要求其返还借款1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的一处房产被列入执行标的。案外人钱某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并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裁定不服,向执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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