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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和其他犯罪类型的自首立功是不是不太一样,求问一下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具体的情况和条文?

王* 河南-南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6.10.11 18:50:47 135人阅读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和其他犯罪类型的自首立功是不是不太一样,求问一下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具体的情况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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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多年来在反贪侦查和起诉的工作中,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大要案件,由于侦查方向明确,侦查范围较为集中,因而具有侦查效率高、侦查终结时间短、起诉率高、案件质量好、翻供率低及社会效果好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根据对涉嫌违纪的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态度良好的情况,通常在纪检、监察移送的案件时都会向检察机关提出以“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论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两高”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笔者对于如何确认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范围问题探讨如下:
一、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无论有无以“自首”论的建议,只要本人主动到案的,可以属于“自首”。但是,对于不能主动向检察机关到案或拖延时间以至于逃跑的,则不能认定自首。
二、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后,经组织教育后,能积极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能予以“自首”论。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后经查证主要犯罪事实属实,非主要事实有出入或有遗忘的,因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予以“自首”论。但是,经检察机关查证主要犯罪事实有出入,虽然非主要事实属实的,也不能予以“自首”论。
四、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而在查处的过程中抗拒调查,又因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后,能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全部未被检察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因属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检察机关应予以“自首”论。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时,根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未因同案犯职权重而隐瞒或为其销毁证据的,应予以“自首”论。 另外,根据“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事实中主要部分,如:预谋、组织、分工、协作、实施过程、犯罪后果、分赃情况能予以供述的,应予以“自首”论。
六、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投案后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又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成效显著的以“自首”论。但是,对不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或主动授意亲友藏匿的不能予以“自首”论。
七、对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一审判决前的过程中,对主动交代自己和所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的,不应以“自首”论。 此外,对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因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应予以“自首”认定的,移送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建议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予以认定也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对建议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2016-10-11 18:54:47 回复
地区:广西-南宁 咨询解答:4562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判为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2016-10-11 19:06:47 回复
地区:山东-枣庄 咨询解答:1426条


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对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的事实,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第
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
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如果在供述后又推翻供述,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
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如是同一罪行,应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能查明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能影响其量刑的事实;如果是数罪中有不同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一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那只能就交代的一罪认定自首,没有交代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则是指能确定案件性质、情节,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且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将自己“主动交付追诉”。才算是职务犯罪自首立功

2016-10-11 18:59: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和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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