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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搜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20-10-06 20:36: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