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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赵** 甘肃-甘南 其他咨询 2020.10.06 18:46:05 485人阅读

口头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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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所以我建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2020-10-06 18: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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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口头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均等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转赠他人,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协商分配遗产,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依法应当履行。本案中,被继承人赵老汉的遗产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款6600余元,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65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含入住的房价补差)。该遗产均被被告领取,属于原告享有的遗产份额,被告应予返还。原、被告与第三人为同等顺序继承人,第三人赵女已明确将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赠被告,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就65平方米的安置房达成附条件的分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现原告反悔,要求继续继承该安置房,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旧宅属家庭共有财产,该财产已经析产完毕并已实际履行,故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甲返还原告赵乙法定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2200余元(6600余元1/3);第三人赵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告享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条链接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法律这样规定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本案中,虽然双方系口头协议,但双方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证据相印证,且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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