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A借款给企业B,有C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企业B向C担保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第三方资产)向提供抵(质)反担保,问题1:B、C能否签署经公证机构认可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担保公司未代偿前,B、C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到代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中间粻础纲飞蕺读告嫂梗讥怎么处理?),问题2:银行A和担保公司C可以签署强制执行公证的理由?(他们也不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啊)
1、B、C公司之间是可以签署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因为C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是存在极大的风险的,在代偿前为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可以与B公司签订公证文书以保证自己的权益。B、C之间的关系是由代偿债务发生变化的,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虽然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担保公司在签订此担保合同时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是自愿承担此风险的承认和表示,在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粻础纲飞蕺读告嫂梗讥化和风险的最低化是可以与C公司签署强制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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