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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应负哪些责任

魏** 广西-河池 离婚咨询 2020.10.06 01:05:47 436人阅读

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应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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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应负哪些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的双方需要对共同债务要负哪些责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共同债务),在其两方内部,其就取得了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婚姻法第41条同时还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这就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连带无限责任。
夫妻关系对内对外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夫妻两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时,只要声称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出借人出于此种出借意图即同意借款用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即形成了一种默认的连带责任的合约。这显然就是一种约定的连带责任。
无论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两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受离婚时两方协议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或判定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两方之间对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向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债权,这在审判实务中也是不乏其例的。当然,一方在对外偿还共同债务超过离婚时约定或判定的其应负担的债务数额时,该方有权向对方追偿。应当说明的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负担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由判定,这只是离婚时两方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而不直接涉及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清偿问题。无论怎样约定或判定,都丝毫不能影响债权人向两方或任何一方对全部债权进行主张。当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与对方则无关系,对方对此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2020-10-06 01: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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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共同债务),在其两方内部,其就取得了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婚姻法第41条同时还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这就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连带无限责任。夫妻关系对内对外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夫妻两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时,只要声称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出借人出于此种出借意图即同意借款用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即形成了一种默认的连带责任的合约。这显然就是一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无论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两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受离婚时两方协议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或判定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两方之间对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向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债权,这在审判实务中也是不乏其例的。当然,一方在对外偿还共同债务超过离婚时约定或判定的其应负担的债务数额时,该方有权向对方追偿。应当说明的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负担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由判定,这只是离婚时两方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而不直接涉及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清偿问题。无论怎样约定或判定,都丝毫不能影响债权人向两方或任何一方对全部债权进行主张。当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与对方则无关系,对方对此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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