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于1996年2月向乙方借款5万,丙方为甲方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协议利息为三分息,还款为1997年2月。目前,甲方(债务人)已经死亡,乙方(债权人)也于2008年8月死亡,没有发生诉讼。请问:1.丙方(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乙方的子女是否具有债权?3.此债务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债权在1997年到期,有效的诉讼实效为2年,诉讼实效是否重新起算或中断,要看乙方在1997年-2008年间是否有过要求甲方还款的一些意思表示,诉讼实效自乙方最后一次表示要求甲方还款之日起2年。Q
1:丙方(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当时是怎么约定的,没有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的,推定2两年。Q
2:乙方的子女是否具有债权要看乙方的子女是否继承了乙的财产。如果继承了,那么该债权也被继承。从法理上来说,如果甲死的时候,乙的该债权还没过诉讼实效的话,甲的子女应该先清偿了甲的这笔债务后才能要求继承甲的财产。Q
3:债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在该20年内提起仍是收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已经过了诉讼实效,则乙的子女就丧失了胜诉权,打官司赢的概率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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