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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遭拆迁获赔偿,个人婚后买房是否不属于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婚前房屋婚后遭拆迁获赔偿被告麦女士于婚前从单位购置了一套房改房,并付清所有房款,与原告黄先生结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乙方(麦某)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由甲方(开发公司)付给乙方人民币25万元进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不再安置……”此后,麦女士领取了拆迁该房屋的产权终结款项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女士用拆迁补偿款26万元在温江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二人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判决:个人婚后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由此,一起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审理认为,虽然该套房屋系婚后购买,但用于购买此房屋的全部款项源自麦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首先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系房改房,由麦女士在登记结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且根据麦女士所出示的银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细,并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房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新房的全部购置款是由拆迁补偿的26万元组成。此外,麦女士所购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性质,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故认定,麦女士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温江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对黄先生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点评:个人婚后买房是否不属于共同财产保留证据显示财产形式转变过程。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
结婚后房屋拆迁,获得的房子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业解答婚后获得的房屋补贴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住房补贴也具有工资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一方在婚后获得的房屋补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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